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838号罪犯李竹,女,33岁(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6)朝刑初字第28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被告人李竹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9日作出(2007)二中刑终字第15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5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日提出对罪犯李竹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2年5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李竹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李竹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竹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李竹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竹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原判罚金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枫
代理
审判员 黄晓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梦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