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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40号

李峰与中物院运输部、冉红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峰,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运输部,冉红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0号原告李峰,男,生于1970年11月,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朱赤萍,女,住绵阳市涪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运输部,住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64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事证第110000004324号。法定代表人郭秦,该部部长。委托代理人佘向前,原告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冉红艳,女,生于1966年9月,汉族,住科学城。委托代理人米勇,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诉被告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运输部、冉红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峰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