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珙执字第171号

罗怀敏与李均、杨万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怀敏,李均,杨万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罗怀敏。被执行人李均。被执行人杨万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均位于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南一段的房屋(产权证号:2010012**)。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仕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