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王玉龙,男。原告孟庆馥,女。委托代理人罗永森,公安县斗湖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宏新(又名邓红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龙、孟庆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龙、孟庆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依法减半175元,由原告王玉龙、孟庆馥负担。
审判员 毛先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阳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