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商)申字第00112号

南通恒达免烧砖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通恒达免烧砖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申字第0011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南通恒达免烧砖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长江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崔元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香琪,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天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斌,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南通恒达免烧砖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4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通恒达免烧砖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左颖星

审 判 员  李晶雪

代理

审判员  蒙 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德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