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开法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朱宏均,男,194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开县丰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开县丰乐街道迎仙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7612864-5。法定代表人郑兵,系街道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君(特别授权),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朱宏均诉被告开县丰乐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2015年3月16日,本院依法由
审判员周静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张珠珍、
人民陪审员王开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宏均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宏均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宏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宏均负担。
审 判 长 周 静
审 判 员 张珠珍
人民陪审员 王开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