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法行初字第00013号

朱宏均与开县丰乐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均,开县丰乐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开法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朱宏均,男,194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开县丰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开县丰乐街道迎仙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7612864-5。法定代表人郑兵,系街道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君(特别授权),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朱宏均诉被告开县丰乐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2015年3月16日,本院依法由

审判员周静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张珠珍、

人民陪审员王开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宏均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宏均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宏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宏均负担。

审 判 长  周 静

审 判 员  张珠珍

人民陪审员  王开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