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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执字第77号

天津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春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春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与紫金山路交口紫金花园1座地下室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群,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春来。申请执行人天津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来物业费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644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9644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家全

代理

审判员  沈京凯

代理

审判员  阎春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