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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1125号

重庆市渝北区冠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远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冠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远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125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冠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36231-6,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松桥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倪尔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坤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远福,男,汉族,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冠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邱远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冠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冠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冠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冠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袁晓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