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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2127号

李邦苗与朱贵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邦苗,朱贵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127号

原告:李邦苗,男,1960年2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朱贵友,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代理人:陈学志,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邦苗与被告朱贵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邦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李邦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夏丽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阿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