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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284号

铜陵精达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精达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284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精达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关于铜陵精达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005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641324.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盛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跃强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