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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字第322号

(2015)322号扣划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阳市第三水泥厂,邵洪杰,吕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第三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崔长江,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邵洪杰,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刘家沟镇刘家沟村。被执行人吕忠伟,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蓬莱市三里桥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商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邵洪杰在兴业银行烟台蓬莱支行账号款人民币18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松建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德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