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第三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崔长江,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邵洪杰,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刘家沟镇刘家沟村。被执行人吕忠伟,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蓬莱市三里桥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商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邵洪杰在兴业银行烟台蓬莱支行账号款人民币18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松建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德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