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368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艳霞,局长
被执行人:张东此案经德州市德城区卫生局作出德城卫医罚(2014)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东给付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卫生局执行款3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卫生局放弃,此案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5)德城执字第368号执行案件结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 刘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