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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368号

德州市德城区卫生局与张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368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艳霞,局长

被执行人:张东此案经德州市德城区卫生局作出德城卫医罚(2014)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东给付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卫生局执行款3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卫生局放弃,此案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5)德城执字第368号执行案件结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  刘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