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瑶执字第02320号
申请执行人:营杰,男,194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姚华,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营杰与被执行人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决定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3)瑶民一初字第04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胡 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