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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行字第477号

刘善生与杨自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善生,杨自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刘善生,男。被执行人杨自雄,男。申请执行人刘善生与被执行人杨自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自雄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有并案执行的多个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已将该执行结果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参与其他并案执行案件的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周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审 判 长  兰祖云

审 判 员  周荣鑫

代理

审判员  刘少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怀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