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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329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友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友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329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710室。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南京友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东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刘以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以晋,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友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友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刚

审 判 员  乔顺民

代理

审判员  邵静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王鸣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