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二初字第00039号
原告:苏州新思气体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东升,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鸿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
法定代表人:黄开恩。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思气体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鸿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新思气体系统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新思气体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新思气体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由原告苏州新思气体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乔 瑞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许善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