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长民初字第00098号

王某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焦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常根伟

审 判 员  宋 洁

人民陪审员  孟振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欣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