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焦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常根伟
审 判 员 宋 洁
人民陪审员 孟振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欣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