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吴灼生委托代理人吴滨、郑伟杰被告吴茂莲被告齐孝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灼生与被告吴茂莲、齐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灼生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吴茂莲、齐孝群自行协商处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灼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3元,减半收取1217元,由原告吴灼生负担。
审 判 长 高信仁
代理
审判员 杨毅峰
人民陪审员 叶志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