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88号申请人吕仲尚。申请人王勤。申请人徐立新。申请人吕泱。以上四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琥。申请人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法定代表人樊嘉。委托代理人龚林美。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医患纠纷,于2015年3月12日经上海市徐汇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一次性给付吕仲尚、王勤、徐立新、吕泱补偿款人民币2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吕仲尚、王勤、徐立新、吕泱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于2015年3月1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