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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诉前保字第1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自贡长征机床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高阳电气有限公司、四川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林晓光、陈爱萍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20-03-23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自贡长征机床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高阳电气有限公司;四川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林晓光;陈爱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自民诉前保字第11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南大街10号。 负责人康宇,行长。 被申请人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工业开发区南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林晓光,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建设路284号。 法定代表人仝捷,董事长。 被申请人自贡长征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建设路284号。 法定代表人仝捷,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高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陈爱萍,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东段泰丰大厦1区22层7号。 法定代表人杜玉祥,董事长。 被申请人林晓光,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陈爱萍,女,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自贡长征机床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高阳电气有限公司、四川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林晓光、陈爱萍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价值7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而受到损害,对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应采取相应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自贡市国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1000万股权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转让(移)、抵(质)押、赠与、典当等。本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后,如需申请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相应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家玉

审判员  阮志辉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