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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刑初字第17号

朱某涛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用于公布)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朱某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寿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涛,男,1995年7月2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应利、

书记员王国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一、2013年6、7月间的一天下午,叶某通过被告人朱某涛转托黄某炜代购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叶某交给叶某辉毒资人民币(币种下同)1100元存入黄某炜的建行账户,黄某炜在寿宁县鳌阳镇五里亭岭附近将5克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朱某涛。当晚,被告人朱某涛将该甲基苯丙胺交给叶某,后被叶某等人吸食。

二、2013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叶某通过被告人朱某涛转托黄某炜向叶某森购买10克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每克200元计价2000元,在寿宁县鳌阳镇东区廊桥国际大饭店停车场交易。随后,被告人朱某涛与叶某等人驱车赶至该停车场,叶某交给被告人朱某涛2000元前去交易,叶某森将12小包重量10克的甲基苯丙胺,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涛。朱某涛即返回车内将该甲基苯丙胺交给叶某,被叶某分10余次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黄某炜建行账号6217001890001389458交易查询清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本院(2014)寿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及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书,证人叶某、叶某辉、黄某炜、叶某森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朱某涛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涛为他人代购甲基苯丙胺15克用于吸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慧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 敏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2014)224号)二、几类毒品的名称表述。(一)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对于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状毒品,应当统一表述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在下文中再次出现时可以直接表述为甲基苯丙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8)324号)一、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问题。“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