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王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陈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