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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392号

杨一平与章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一平;章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392号

原告:杨一平,男,195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章春,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一平与被告章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元(已减半),由原告杨一平负担。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章俊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