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392号
原告:杨一平,男,195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章春,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一平与被告章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元(已减半),由原告杨一平负担。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章俊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