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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0604号

刘胡兰与王春燕、谭书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胡兰,王春燕,谭书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604号原告刘胡兰,女,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委托代理人邓来祥,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万洪,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春燕,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被告谭书伟,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国清,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胡兰与被告王春燕、谭书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胡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00元,减半收取386.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本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