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533号原告黄术勋,被告韩月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术勋与被告韩月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术勋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术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惠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铮 来源:百度“”
黄术勋与韩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533号原告黄术勋,被告韩月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术勋与被告韩月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术勋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术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惠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