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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533号

黄术勋与韩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术勋,韩月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533号原告黄术勋,被告韩月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术勋与被告韩月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术勋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术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惠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