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茌商初字第904号
原告:董廷磊,男,农民,住茌平县。
被告:王强,男,农民,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廷磊诉被告王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廷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廷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廷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董廷磊负担。
审判员 季秀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