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79号
原告:广州市加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晋,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靖维,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加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以被告已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加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1031.50元,由原告广州市加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学晖
人民陪审员 罗洁玲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阮敏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