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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执字第10500号之一

宋建军与毛仲龙公证债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宋建军;毛仲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10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建军,男,195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毛仲龙,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宋建军与被申请人毛仲龙公证债权一案,上海市奉贤公证处作出的(2014)沪奉证执字第010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毛仲龙归还宋建军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自2012年9月24日至2012年11月23日到期利息人民币2,6133元。因义务人彭文俊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宋建军依法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毛仲龙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闵行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处查询。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毛仲龙彭文俊名下有唯一一套位于本市江川路XXX弄XXX号XXX-XXX室的房屋,且该房屋上有抵押权,本院正式查封了该套房屋。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其他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社保的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毛仲龙现去向不明,其名下的房屋是其唯一一套住房,暂不予处分。本院也无法查明其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此情形符合有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公证处作出的(2014)沪奉证执字第0108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