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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李碧华与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宏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明华,陈川尹,陈胜国,魏兴兰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碧华;川省南江县宏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明华;陈川尹;陈胜国;魏兴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0号原告李碧华,女。委托代理人,夏习舜,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宏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光富,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明华,男。委托代理人熊新敏,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川尹,男。被告陈胜国,男。被告魏兴兰,女。委托代理人涂鸿君,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李碧华与四川省南江县宏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明华、陈川尹、陈胜国、魏兴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碧华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碧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8.50元,由原告李碧华负担1329.25元。

审 判 长  罗永亮

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

人民陪审员  张传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园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