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0号原告李碧华,女。委托代理人,夏习舜,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宏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光富,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明华,男。委托代理人熊新敏,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川尹,男。被告陈胜国,男。被告魏兴兰,女。委托代理人涂鸿君,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李碧华与四川省南江县宏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明华、陈川尹、陈胜国、魏兴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碧华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碧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8.50元,由原告李碧华负担1329.25元。
审 判 长 罗永亮
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
人民陪审员 张传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园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