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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927号

丁华滨与窦海生、苗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华滨,窦海生,苗风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927号

原告:丁华滨,居民。

委托代理人:凌云,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海生,居民。

被告:苗风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华滨与被告窦海生、苗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华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费XX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惠吉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