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927号
原告:丁华滨,居民。
委托代理人:凌云,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海生,居民。
被告:苗风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华滨与被告窦海生、苗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华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费XX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惠吉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