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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初字第50号

原告赵义芳诉被告项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6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义芳,项明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50号

原告:赵义芳,男,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

被告:项明义,男,成年人,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义芳诉被告项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连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云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