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50号
原告:赵义芳,男,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
被告:项明义,男,成年人,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义芳诉被告项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连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云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