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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86号

代常超与王玉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代常超,王玉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86号

原告:代常超,男,农民,住阜南县。

被告:王玉丰,男,农民,住阜南县。

原告代常超与被告王玉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戎少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王玉丰外出,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戎少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