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86号
原告:代常超,男,农民,住阜南县。
被告:王玉丰,男,农民,住阜南县。
原告代常超与被告王玉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戎少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王玉丰外出,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戎少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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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常超与王玉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86号
原告:代常超,男,农民,住阜南县。
被告:王玉丰,男,农民,住阜南县。
原告代常超与被告王玉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戎少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王玉丰外出,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戎少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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