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82号原告杨某某,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孟某某,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以原、被告经商量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邢 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晓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