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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一初字第82号

杨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82号原告杨某某,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孟某某,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以原、被告经商量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邢 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晓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