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中民提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案外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银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文骏,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长跃,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德盛,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广西北流市方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宗生,总经理。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广西北流市方圆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天成,总经理。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天成,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蔡宗生,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广西北流市方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北流市方圆印业有限公司、刘天成、蔡宗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北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案外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其与广西北流市方圆印业有限公司、广西北流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方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刘天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北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遂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玉中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文骏、刘长跃,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到庭参加诉讼。广西北流市方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北流市方圆印业有限公司、刘天成、蔡宗生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依法追加蔡宗生为本案被申请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被申请人广西北流市方圆印业有限公司、刘天成、蔡宗生以申请再审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BT-440型秋山对开四色胶印机2台(机身号码:356、357)、上海申威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JQZK1300E型(机身号码:109005)和FQZK920M5型(机身号码:10021)程控切纸机各1台为被申请人广西北流市方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抵押的行为无效,被申请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不享受这4台机械设备的优先受偿权。广西北流市方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宗生在未取得广西北流市方圆印业有限公司、刘天成授权情况下与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本案不产生法律效力,北流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957号调解书没有认真审查该和解协议书即予确认是违法的,依法应予撤销,并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957号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北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祖石
审判员 何桂德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君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