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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少民初字第00019号

李某与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少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经多次送达,了解到原告在诉状中所写的被告周某地址为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磷矿小街分会3号楼二单元201室不正确,该地海州区锦屏镇东山社区证实周某不在此居住。海州区锦屏镇派出所户籍显示被告周某离婚后户口仍在海州区某地,和原告李某的关系从夫妻变更为非亲属。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必须准确写明被告的姓名、地址等信息,才能符合起诉条件。该案涉及残疾未成人抚养权变更纠纷,原告在诉状中没有准确提供被告地址,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第二款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保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