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小额字第3号
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魏忠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艳波,员工。
被告:梁满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满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雪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