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枣峄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王彬,男,1970��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亚民,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峄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亚民所有的鲁dxxxxx奥迪a6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