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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峄执字第444号

王彬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彬,王亚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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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枣峄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王彬,男,1970��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亚民,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峄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亚民所有的鲁dxxxxx奥迪a6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