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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75号

王后春与任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21-05-26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后春;任远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75号

原告:王后春,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苏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王加礼,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远春,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候贵钢,男,198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后春与被告任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后春及其代理人王加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后春负担。

审判员  温爱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