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75号
原告:王后春,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苏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王加礼,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远春,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候贵钢,男,198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后春与被告任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后春及其代理人王加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后春负担。
审判员 温爱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