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晋执行字第2720号

申请执行人周小华与被执行人王坚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小华,王坚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720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华。被执行人王坚强。申��执行人周小华与被执行人王坚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4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仙游县,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依法委托仙游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