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720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华。被执行人王坚强。申��执行人周小华与被执行人王坚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4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仙游县,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依法委托仙游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