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5447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广州***誉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沙场路自编86号01栋-2楼。
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广州***誉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粤0111民初5447号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共6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方陪 审 员 谢见日陪 审 员 付银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莫宇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