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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0658号

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诉被告沈阳市学苑印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市北大印刷厂,沈阳市学苑印刷厂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658号

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大含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兴。

被告:沈阳市学苑印刷厂,住所地沈阳市新城子区道义镇弓匠三路。投资人:何田。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诉被告沈阳市学苑印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3月9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 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