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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仲审字第7号

常州新世纪家具有限公司、赵世华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常州新世纪家具有限公司,赵世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仲审字第7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常州新世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法定代表人邹建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波,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赵世华。委托代理人姚建正,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树英,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常州新世纪家具有限公司因不服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案字(2013)第121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人常州新世纪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新世纪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其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常州新世纪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其要求撤销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字(2013)第121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常州新世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 洋

代理

审判员  是飞烨

代理

审判员  刘岳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