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宋保卫,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福锁,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宋保卫申请执行魏福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福锁已按生效法律文书(2014)渑民初字第1277号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1277号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治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