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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162号

宋保卫申请执行魏福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保卫,魏福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宋保卫,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福锁,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宋保卫申请执行魏福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福锁已按生效法律文书(2014)渑民初字第1277号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1277号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治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