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3900号原告李木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洪伟,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丽萍,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菊丽,女,汉族。被告薛梦龙,男,汉族。
原告李木林与被告王菊丽、薛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木林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木林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木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10元,减半收取4405元,由原告李木林负担。
审 判 长 余 巍
代理
审判员 詹雪霞
人民陪审员 高清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李育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