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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行字第350号

申请人福建省建瓯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曹东远、曹东茂典当合同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省建瓯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建瓯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曹东远,曹东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行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夏才玉,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曹东远,董事长。被执行人曹东远,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曹东茂,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曹东远、曹东茂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该案涉及面较广,目前,本院正在协调相关工作,执行处置措施正在进行过程当中,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瓯执行字第3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铿

代理

审判员  周俊杰

代理

审判员  孙邱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