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237-1号
原告:庞翔,男。
被告:章雷,男。
原告庞翔与被告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康
审 判 员 芮习凤
人民陪审员 项建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春芬
庞翔诉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237-1号
原告:庞翔,男。
被告:章雷,男。
原告庞翔与被告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康
审 判 员 芮习凤
人民陪审员 项建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春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