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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一初字第00237-1号

庞翔诉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庞翔,章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237-1号

原告:庞翔,男。

被告:章雷,男。

原告庞翔与被告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康

审 判 员  芮习凤

人民陪审员  项建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春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