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260号
原告:淄博驰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华,董事长。
被告: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刘光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驰纳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驰纳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1元,诉讼保全费920元,由原告淄博驰纳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武光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郭珠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