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马民初字第00261号

毛文龙与董怀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文龙,董怀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毛文龙,居民。被告董怀江,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文龙与被告董怀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文龙于2015年3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文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毛文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在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志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