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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官执字第449号

吴永奎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永奎,郑平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吴永奎,男,汉族,1955年3月6日生,住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郑平龙,女,汉族,1966年7月19日生,住铜陵市。本院(2009)铜官民二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平龙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查永发系被执行人郑平龙配偶(已去世),爱国东村6栋408室房屋权利人为查永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铜陵市爱国东村6栋408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新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