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508号原告陈兴明,男,汉族,1969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斐,山丹县东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有,男,汉族,现年43岁,高中文化,山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明与被告曹有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明于2015年3月19日以所诉纠纷已由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被告将案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兴明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邵会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婷 来源: